111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施毓婉
送達代收人 陳怡雯 住臺北市○○區○○○路0號0樓之0
相 對 人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豐紘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聲請人誤載為111年9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5萬元,分3期給付,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給付25萬元,第2、3期則分別於111年12月31日、112年1月31日各給付20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之交易明細為證,
堪信為真。又
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上列調解成立內容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65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