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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哲聰 
代  理  人  林智群律師
相  對  人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職災賠償而涉訟,而相對人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桃園市○○區○○街00號,有聲請人民事起訴狀、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