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哲聰
相 對 人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
聲請人依
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職災賠償而涉訟,而
相對人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桃園市○○區○○街00號,有聲請人民事
起訴狀、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