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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陸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