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聲請
訴訟參加,
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