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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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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彭芳珍 
相  對  人  騰德姆斯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誠孝為相對人騰德姆斯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勞動調解。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7日為調解聲請後,相對人公司業於111年8月3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152710400號函解散登記而進入清算程序,又該公司已選派洪誠孝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年8月25日董事會議議事錄可按兩造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洪誠孝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勞動調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