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延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
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