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饒堅伯
相 對 人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為台中市○○區○○路000號,有
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可按(見調字卷第45頁),被告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中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因原告目前現住地在新北市板橋區,為便於原告進行訴訟,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