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張祐瑞
被 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1月25日生效,原告雖於110年11月18日向本院陳報收件人
所載姓名有不正確之情形,本院即於110年11月29日裁定更正,該更正之裁定也於110年12月6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2月1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9、29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