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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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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張祐瑞 
被      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川健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1月25日生效,原告雖於110年11月18日向本院陳報收件人所載姓名有不正確之情形,本院即於110年11月29日裁定更正,該更正之裁定也於110年12月6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2月1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9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