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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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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黎士宇 
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黃皓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木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