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大迦行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TRUONG VAN TU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