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陳銘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