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曾炳欽
被 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㈠對宜蘭地院另案民事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的意見?
㈡對被告於宜蘭地院另案
自承每日出車前、後備車、理車時間約2小時部分,是否同意給付加班費?如是,金額是多少?
㈢對原告主張每日運輸接駁之間隔時間均屬待命時間,有何意見?如認
非屬待命時間,請提出證據說明。
㈣加班費要不要納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原告每月工資如不固定,是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如是,金額是多少?
㈤被告111年5月12日
陳報狀所提出的派車單「停車小費」部分,有記載「請向領隊收」、「請記報表跟車公司結」兩者,請說明有何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