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溫知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
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