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其2/3,故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50元【計算式:3,150×(1-2/3)=1,0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