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就本件人才派遣契約所生之爭執,業已於
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人才派遣契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