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謝心崴
被 告 慶晉塑膠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