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葳鋼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葳鋼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葳鋼公司)、卓文彬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蘇敏櫻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葳鋼公司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5,990元、卓文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9萬3,9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各應繳納
裁判費9,250元、3萬0,700元,扣除前各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8,750元、3萬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