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韋群
被 告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
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60元(含加班費24,458元、積欠工資10,112元、提撥勞工退休金3,09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