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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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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彭芳珍 
相  對  人  騰德姆斯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語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
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
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
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9,600,000元(計算式:160,000元/月×12月×5年=9,600,000元,即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以5 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160,0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00,000 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核與第一項請求,以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擇以訴之聲明較高之金額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 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