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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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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獎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忠輝 

被      告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相睿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
    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939元(含業績獎金75,132元、車子補貼5,000元、職業災害補償100,000元、醫療費用6,807元、薪資差額7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業績獎金及薪資差額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33元(計算式:1,550元×2/3=1,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7元(計算式:2,760元-1,033元=1,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727元(計算式:1,727元+3,000元=4,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請陳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四、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