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
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 千元;聲
請書狀,應記載
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
及
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
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
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3
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8,939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58,939元,
揆諸前開說明,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