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鄧文山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0,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經核,本件工資差額及
資遣費部分(12,486元+6,037元=18,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3元(計算式:4,520元-667元=3,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