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許瀞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自民國109年9月1日至9月17日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6,32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從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