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傅仁正
被 告 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
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76元(含國定假日未休工資22,660元、例假日加班費13,696元、延長工時加班費96,360元、未予提撥之勞退金差額3,9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