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穩如律師
相  對  人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64萬6,297元、資遣費7萬1,937元,共計71萬8,234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71萬8,234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