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民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聲請人既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250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250萬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