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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許哲聰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4,161,7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4所示項目金額為859,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40元【計算式:9,360元×2/3=6,24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043元【計算式:42,283元-6,240元=3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住院及醫療費用
507,288元
2
增加生活費用
274,141元
3
看護費用
620,839元
4
原工資補償
859,500元
5
殘廢補償
200,000元
6
減少勞動力損害
200,000元
7
精神慰撫金
1,500,000元
合計
4,161,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