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許哲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4,161,7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
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4所示項目金額為859,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40元【計算式:9,360元×2/3=6,24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043元【計算式:42,283元-6,240元=3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