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楊永成
被 告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中文姓名:紀明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1萬8,683元、休息時間加班費26萬3,125元、出差通勤時間加班費126萬7,210元,金額共計324萬9,01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萬2,117元(計算式:33,175元×2/3=22,1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058元(計算式:33,175元—22,117元=11,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