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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吳勝峯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豐憲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文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
    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