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陳家著
鄭羽庭
被 告 幸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陳家著、鄭羽庭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陳家著起訴請求
被告提繳至其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新臺幣(下同)90,016元(被告未提繳原告陳家著勞工退休金差額);原告鄭羽庭起訴請求被告提繳至其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2,956元(被告未提繳原告鄭羽庭勞工退休金),原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陳家著1,000元、原告鄭羽庭1,000元,
惟因原告陳家著、鄭羽庭請求項目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後,原告陳家著之部分為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
本件原告陳家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原告鄭羽庭之部分為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故本件原告鄭羽庭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