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采嫻
被 告 川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3,971元【計算式:
資遣費388,633元+預告工資38,874元+退休金316,176元+特休未休工資426,318元-前已給付資遣費16,030元=1,153,97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61元(計算式:12,484元×1/3=4,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