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安捷斯特有限公司
被 告 魏志成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