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劉春漢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04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萬8,898元(含資遣費24萬6,012元、
精神慰撫金2,8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惟其中資遣費24萬6,012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於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904元(計算式:2,650元—2,650元×246,012/248,898×2/3=9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