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迪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寬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111年6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未補正,有上開裁定與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卷一第21、27頁;卷二第301-307頁),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