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安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林育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上開判決
主文第1、3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6,0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元;第2、4項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均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6,770元(計算式:7,770元+4,500元+4,500元=1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