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楊文馨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譽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零壹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