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尹楷堯
被 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偉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補字第3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0月12月30日送達
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