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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尹楷堯 
被      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被      告  羅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補字第3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0月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