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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吳宗哲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被      告  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