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周秉緯
陳瑾筠律師
被 告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而經本院詢問結果,原告任職
期間勞務提供地都在淡水,有公務電話紀錄
可稽。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