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勝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649元【計算式:294,306+141,343=435,649】,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元;關於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1萬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