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藍鈺翔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有關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5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另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0元(計算式:4,140+4,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