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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
勞訴
字第60號
原 告 張凱雄
原告與
被告
大安聯
合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自法務部○○○○○○○
提解
至本院之提解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繳
上開
提解費,逾期不繳,
他造
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逾四個月
兩造
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