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因財產權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3條、第77條之15第3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
債權事件,原告請求為變更
訴之聲明,應補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