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告 高凡正
羅文忠
羅英世
林建宏
吳宗憲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