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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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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時純先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旭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