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兆亮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謝瀛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廖梅君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