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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原      告  張文侯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江村林  





            江定勝  



            江春秋  

            江邦光  

            鍾郁美雲

            高江春美

            江聖聰(兼林鐘子之承受訴訟人)



            江佑翎(兼林鐘子之承受訴訟人)



            江秉鴻  


            江俊斌  


            江淑桂  

            江政軒  

            江美玲  
            江美慧  
            江如亮  

            江如淳  

            江叔玲  



            江明宏  



            江銘聰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江文宗  

            江信東  


            江希賢  

            郁繼新  



            曾景煌  

            江志卓  

            江青雯  

            江金樺  


            江春盛  


            江豐財  

            江雪月  

            江雪娥  
            崔馨勻  

            崔芝毓(原名:崔人驊)


            連穎東  

            江春蘭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林庭逸  
            林姿玗  
            程昱甄  
被      告  陳素玲  

            江雪華  

            江豐榮  


            江豊福  



            王春利  
            江超民  


            江超群  

            江翠瑛  

            江昭麟  

            陳秋霞  


            黃湘岑  

訴訟代理人  蘇則蔚  
被      告  江禎祥  

            江林昭禪

            江御帆  
            江黛   
            江格   
            江中洋即江朱傳





            江定翊  



            江秋蘭  


            江心彤  

            黃捷   

            黃譽   
            江耀澄  
            江耀宗  

            江康永(原名:江少承)


            江耀國  


            江秀卿  

            李采媗  

            李芊樂(原名:李怡靜)

            廖月雲  


            廖光雄  

            王月寶  


            陳謝蕋  

            陳瑞星  
            陳瑞松  

            陳惠莉  

            華陳惠玲

            陳惠琴  

            曾慶瑞  

            曾琇珍  

            江挺豪  


            江怡萱  


            江易達  


            江思慧  


            江思婷(兼江思純之繼承人)

            江思宜(兼江思純之繼承人)


            江思欣(兼江思純之繼承人)



            楊全貿  



            江桂英  


            呂林秋雲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被      告  江添財  

            江慶嘉  
            江麗玉  

            江麗珠  
            江明珠  

            江玉鈴  

            江宜珍  

            江會慧(原名:江慧慧)


            張家梅  

            張家媛  
            陳慧玲   (忠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駿華開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謝馥禧  

前列曾景煌、謝馥禧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李振嘉  


            劉榮華  

            劉銍琮  
            劉宥希  

            劉秀琴  
            劉寬琳  
            劉秀連  
            劉鍇宜  
            劉江阿昭
            沈江阿滿
            江秀枝  
            江美淑  
            江柏儀  
            江柏寬  

            江淑敏  

            江柏姿  
            江柏萱  

            江文雄  
            江坤昌  
            葉明棟(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樑(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傑(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欽(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玲蘭(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玲瑤(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坤木  
            葉蘇月桃
            葉振賢  
            葉洪冉  
            葉政鐘  
            葉明祥  
            葉幸敏  
            葉雪美  

            陳葉雲娥
            李葉粉  
            呂特聖  
            呂靜怡  
            呂世卿  
            呂純   

            呂錦秀  

            江水發  
            江銘錡  
            江榮山  
            江慶輝  

            江玉雲  


            江彩雲  
            陳文賢  
            陳俊龍  
            陳俊輝  
            陳雅蘋  
            陳永吉  

            黃瑞成  

            黃瑞雄  

            黃瑞章  
            黃瑞貞  

            黃麗玲  
            黃麗虹  
            黃進來  
            王智誠  
            王榮輝  
            王淑玲  
            王淑芬  

            林黃娟  
            詹佳偉(即詹學海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鑾  
            黃寶秀  

            陳逸敏  

            江俐緹  

            江麗安  

            江美慧  
            李玉黛  
            宋千黛  
            林秀玉  

            鄭淳方  
            鄭惟尹  
            鄭伊庭  

            鄭博仁  

            江寬正  

            江培宏  
            江彥益  


            江宜貞  



            江培瑜   
            江錦源  
            江碧雲  
            江採桂  
            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志  
訴訟代理人  葉家豪  
被      告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陳翔泰  
            陳翔煇  
            陳琤琤  
            楊評(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柏玲(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銘鐸(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喬丰(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岫峰(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鄭茂榮(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繼承人)



            鄭茂盛(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華(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芬(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承受訴訟人)

            林台貞  
            楊淑君  

            嚴鋒祐  
            葉招   
            王寶蓮  
            黃彥綸  
            黃彥智  
            黃彥竣  
            簡君芮  
            簡佑臻  
            簡麗梅  
            簡麗春  
            薛靜文(即江慕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雪飛(即江慕理之承受訴訟人)


            江金圳(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江明珠(即江蚊之繼承人)


            江雅芳(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江柏諺(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江家蓉(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艾庭慧(即鄭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張潔(即江雪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玉黛、宋千黛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李郁翠華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欽雄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八所示)被繼承人江培鏞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灶清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所示)被繼人江政勳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胡文子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麗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江慕理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代位其被繼承人江慕理,與被告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江思純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江蚊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艾庭慧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等13筆土地(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被繼承人鄭淑慎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艾庭慧應代位繼承其被繼承人鄭淑慎與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等13筆土地(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被繼承人鄭秋南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江聖聰、江佑翎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林鐘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張潔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雪子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附表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ㄧ「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六、附表二「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得價金由附表二「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七、附表三「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八、附表四「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四「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四「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九、附表五「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五「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五「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附表六「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六「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ㄧ「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一、附表七「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七「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七「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二、附表八「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八「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八「最新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三、附表九「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九「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九「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四、附表十「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五、附表十一「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ㄧ「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六、附表十二「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二「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七、附表十三「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三「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八、附表十四「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四「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四「最新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九、附表十五「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五「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五「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三十、附表十六「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六「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三十一、訴訟費用由附表一至十六所示「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及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就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下分稱地號,合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並將江培鏞、江文楷、李郁翠華、江麗嬌、江欽雄、江灶清、江政勳、胡文子、江思純、江阿獅列為被告,惟上開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均已死亡,嗣原告依附表十七至二十四之繼承關係,於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8、111年8月15日、112年3月1日、112年4月24日、112年8月10日、113年4月25日分別具狀追加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葉明棟、葉明樑、葉明傑、葉明欽、葉玲蘭、葉玲瑶、葉坤木、葉蘇月桃、葉振賢、葉洪冉、葉政鐘、葉明祥、葉幸敏、葉雪美、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陳雅蘋、陳永吉、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黃瑞貞、黃麗玲、黃麗虹、黃進來、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黃寶鑾、黃寶秀、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林秀玉、鄭淳方、劉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陳翔泰、陳翔煇、陳琤琤、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李玉黛、宋千黛、江寬正、江培宏、江培瑜、江彥益、江宜貞為被告,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變更、追加、陳報暨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111年板簡字第1878號卷一第243頁至247頁、第983頁至997頁、111年板簡字第1878號卷二第29頁至163頁、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本院卷三第153頁至137頁、第201頁至229頁、本院卷四第147頁至151頁),迭經多次變更訴之聲明,於114年11月12日以民事準備書七狀最終聲明如後所示。經核原告所為追加及變更訴之聲明部分,係本於分割共有物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
 ㈠被告鄭黃乖於111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秋南、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2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37頁至第341頁);惟鄭秋南於113年5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3年7月30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49頁至第251頁),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楊金鍛於112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台貞、楊淑君,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經原告於112年12月3日以準備書三暨追加被告狀追加林台貞、楊淑君為被告,再於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四暨聲明承受訴訟狀撤回對楊金鍛之告訴(見本院卷三第385頁至第391頁、本院卷四第357頁至361頁),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詹學海於112年8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詹佳偉,經查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四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四第357頁至36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被告葉陳米玉於113年7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明棟、葉明樑、葉明傑、葉明欽、葉玲蘭、葉玲瑤,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四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四第357頁至36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被告江慕理於114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3月4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四第531頁至第533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被告江蚊於114年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3月17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39頁至第4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被告林鐘子於114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6月9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289頁至第29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㈧被告鄭淑慎於114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艾瑞克、艾庭慧、艾莞蓉三人,惟艾瑞克與艾莞蓉二人業向桃園地方法院為抛棄繼承,故僅餘艾庭慧一人為繼承人,並經原告於114年4月28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239頁至第24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㈨被告江雪子於114年5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潔,經查並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7月29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413頁至第415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㈩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原為馮兆麟,嗣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立輝,並於113年11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469頁至第470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㈠被告忠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116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出售予陳慧玲,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陳慧玲於113年11月25日聲明承當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聲字第358號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四第521頁至522頁)。另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已將本件共有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惟未依法承當訴訟,又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然未據聲明承當訴訟,是上開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列為本件當事人,惟依前開規定,對其判決效力亦及於受移轉人即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四、除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景煌、江青雯、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江秋蘭、謝馥禧、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之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各筆土地面積多數偏小,且依2021年6月衛星照所示,為有鋪設柏油路作為道路用地,目前未經徵收,亦無共有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應以變價分割為宜。另就1143地號部分,同意被告新北市所主張由其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先就其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剩餘部分由其餘共有人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就變價後之價金分配。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李玉黛、宋千黛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李郁翠華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欽雄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應就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培鏞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灶清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人江政勳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應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胡文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麗嬌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慕理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代位其被繼承人江慕理,與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江思純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㈩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應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蚊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就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所有權人鄭淑慎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代位其被繼承人鄭淑慎,與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就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所有權人鄭秋南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江聖聰、江佑翎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林鐘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張潔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江雪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與被告等人所共有之系爭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為:⒈其中1143地號先採實物分割,由共有人中之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及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原有比例分得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5年板土複字第68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暫編地號1143-、A面積34.19平方公尺之土地;暫編地號1143-B、面積159.81平方公尺部分,採變價分割,由其餘共有人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就變價後之價金分配。⒉其餘1140-1、1141-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等十五筆地號均採變價分割,並按共有人其應有部分比例,就變價後之價金分配。訴訟費用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則以:1143地號使用分區為計畫道路,且部分目前由板橋區公所管理,作為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一段之道路,供不特定公眾使用,為免日後開闢計畫道路困難,主張由其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原有比例分得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5年板土複字第68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暫編地號1143-A之部分;暫編地號1143-B部分,分歸新北市與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維持共有等語。
 ㈡被告江秋蘭、江昭麟、江翠瑛、寬頻房訊科技有限公司、林台貞、楊淑君、葉招、王春利、江文宗、陳翔煇、曾景煌、謝馥禧、江超民則以: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㈢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以:針對1143地號部分同意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其餘地號部分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㈣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所提出之1143地號分割方案無意見,認為無鑑價必要;其餘地號部分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㈤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以:不同意分割等語。
 ㈥被告江碧雲則以:沒有意見。
 ㈦被告江心彤則以:對已提出之分割方案無意見,認為無鑑價必要等語。
 ㈧被告江青雯則以:請求系爭土地全部變價分割等語。
 ㈨被告江村林、江定勝、江春秋、江邦光、鍾郁美雲、高江春美、江聖聰、江佑翎、江秉鴻、江俊斌、江淑桂、江政軒、江美玲、江美慧、江如亮、江如淳、江叔玲、江明宏、江銘聰、江信東、江希賢、江志卓、江金樺、江春盛、江豐財、江雪月、江雪娥、崔馨勻、崔芝毓、連穎東、江春蘭、陳素玲、江雪華、江豐榮、江豊福、江超群、陳秋霞、黃湘岑、江禎祥、江林昭禪、江御帆、江黛、江格、江中洋即江朱傳、江定翊、黃捷、黃譽、江耀澄、江耀宗、江康永、江耀國、江秀卿、李采媗、李芊樂、廖月雲、廖光雄、王月寶、陳謝蕋、陳瑞星、陳瑞松、陳惠莉、華陳惠玲、陳惠琴、曾慶瑞、曾琇珍、江挺豪、江怡萱、江易達、江思慧、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楊全貿、江桂英、呂林秋雲、江添財、江慶嘉、江麗玉、江麗珠、江明珠、江玉鈴、江宜珍、江會慧、張家梅、張家媛、陳慧玲、李振嘉、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葉明棟、葉明樑、葉明傑、葉明欽、葉玲蘭、葉玲瑤、葉坤木、葉蘇月桃、葉振賢、葉洪冉、葉政鐘、葉明祥、葉幸敏、葉雪美、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陳雅蘋、陳永吉、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黃瑞貞、黃麗玲、黃麗虹、黃進來、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娟、詹 佳偉、黃寶鑾、黃寶秀、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李玉黛、宋千黛、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江錦源、江採桂、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翔泰、陳琤琤、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嚴鋒祐、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忠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靜文、劉雪飛、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艾庭慧、張潔,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原得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該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繼承人李郁翠華、江欽雄、江培鏞、江灶清、江政勳、胡文子、江麗嬌、江慕理、江思純、江蚊、鄭淑慎、鄭秋南、林鐘子、江雪子業已死亡,惟其等如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四所示之繼承人即被告李玉黛、宋千黛、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被告薛靜文、劉雪飛、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被告艾庭慧、被告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被告江聖聰、江佑翎、被告張潔分別未為舊其被繼承人遺留之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要旨,原告請求就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共有土地裁判分割,並請求㈠被告李玉黛、宋千黛應被繼承人李郁翠華共有如附表五、八、九、十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應就被繼承人江欽雄如附表四、五、九、十所示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應就被繼承人江培鏞如附表八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應就被繼承人江灶清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應就被繼人江政勳如附表四、五、八、九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應就被繼承人胡文子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應就被繼承人江麗嬌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就被繼承人江慕理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代位其被繼承人江慕理,與被告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就被繼承人江思純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應就被繼承人江蚊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就被繼承人鄭淑慎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代位繼承其被繼承人鄭淑慎與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就被繼承人鄭秋南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江聖聰、江佑翎應就被繼承人林鐘子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張潔應就被繼承人江雪子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土地為兩造分別共有(繼承部分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5至769頁;卷五第3頁至1261頁、卷二第395至401頁),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又依原告提出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為都市計畫案道路用地,亦有原告提出之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71頁),而供公眾通行之柏油路面,無論其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供特定多數人通行之私設道路,於分割後不妨害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供通行目的使用之前提下,現行法規並未限制其不得為權利分割(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附表一至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均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現況為已開闢為道路並鋪設柏油,查無建物登記事項,並無法令不得分割之限制,則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系爭土地倘因分割而有所有權人變更之情形,該取得分割後土地之所有權人,就系爭土地亦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即供作道路通行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而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指定目的即作為道路之使用,當不致生影響系爭土地供公眾通行之使用目的,揆諸上揭說明意旨,系爭土地顯無因分割而導致土地有利用或使用目的不能完成之情事。況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分割僅在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而非改變現況之土地利用或使用目的,是系爭土地縱為道路用地,且現供作道路使用,然其分割既不致造成系爭土地之利用或使用目的不能完成,自非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則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單獨分割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自屬有據。
 ㈢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至於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全體共有人之人數眾多,倘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割之方法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則各共有人所分配之面積過小,如此細分之結果,反將喪失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及經濟利益,足見系爭土地不適於原物分割之方法。被告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即原告固雖提出如附圖所示1143地號分割為被告新北市與中華民國依其等應有部分面積合計34.19平方公尺由分割1143地號分割出如附圖編號1143-A所示由新北市即中華民國共有取得並依其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剩餘部分即如附圖編號1143-B部分土地,其餘共有人以便價分割方式分割之分割方案,惟除原告即到場部分被告同意此分割方案,其餘未到場被告則未表示意見。被告新北市與中華民國就1143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1143-A部分維持共有之分割方案,仍繼續維持共有關係,與分割共有物消滅共有關係之立法目的有違,日後仍可能因分割事宜再生訴訟,1143地號土地不以原物分割,形狀能較為完整,可提高承購人之購買意願及出售價格,亦可使整筆土地發揮較大之經濟利用價值,復可藉由競爭機制拉抬買價,有維持共有意願者亦得集資行使優先承買權予以承購,亦能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而變價後賣得之價金係依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受,對全體共有人最為公平,且無爭議,故原物分配如附圖所示並非適當之方式。本院審酌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若變賣,由共有人間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可使土地不因細分而減損價值,俾以發揮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全體共有人於土地變賣時,亦得憑其自身經濟能力、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參加競標,或透過市場競價之良性競爭,以增加其等受分配金額,應較原物分配更具彈性,並可兼顧兩造利益,由變價後買受附表一至附表十六各筆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土地作一體性規劃利用,所造成之變動及損害較屬輕微,又符合土地之經濟利用,更能迅速解決紛爭,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對於各共有人最為有利,及最能彰顯公平均衡原則,應以變價方式為分割方法,分別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變賣後之價金較為適當,且更貼近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各筆土地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之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各如附表一至附表16所示土地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本院斟酌土地之使用目的及經濟效益,認為原告、被告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養工處)及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提出之附表三所示1143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並不適當,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並將各筆土地變價後所得價金按兩造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5至30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均蒙其利。是由兩造依附表一至附表十六四所示各筆土地面積占全部16筆土地面積比例及各筆土地應有部分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3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6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禎祥
24/27360
10
江林昭禪
24/54720
11
江御帆
24/54720
12
江黛
24/54720
13
江格
24/54720
14
江朱傳
3/228
15
江定翊
3/228
16
江秋蘭
3/228
17
江心彤
3/228
18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20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1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2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3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4
李怡靜(即李芊樂)
公同共有2/684
25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6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7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8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9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30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1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2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4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5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6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7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8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4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6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7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8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9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50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1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2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3
江慧慧
1/5472
54
謝馥禧
1/34200
55
張文侯
99/34200
56
陳翔泰
7/6156
57
陳翔煇
7/6156
58
陳琤琤
7/6156
59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60
黃瓊慧
96/2280
61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77305/0000000
62 

~

130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二: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5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67/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禎祥
24/27360
10
江林昭禪
24/54720
11
江御帆
24/54720
12
江黛
24/54720
13
江格
24/54720
14
江朱傳
3/228
15
江定翊
3/228
16
江秋蘭
3/228
17
江心彤
3/228
18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20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1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2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3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4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5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6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7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8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9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30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1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2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4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5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6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7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8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46
江慧慧
1/5472
47
謝馥禧
1/34200
48
張文侯
99/34200
49
陳翔泰
7/6156
50
陳翔煇
7/6156
51
陳琤琤
7/6156
52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4/285
53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54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55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79405/0000000

附表三:
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94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3/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0000000
5
江信東
2/45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78593/0000000
11
陳素玲
10/57
12
江禎祥
24/27360
13
江林昭禪
24/54720
14
江御帆
24/54720
15
江黛
24/54720
16
江格
24/54720
17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9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0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1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2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3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4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5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6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7
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即被繼承人胡文子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28
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即被繼承人江蚊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29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1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3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4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7
薛靜文、劉雪飛(即被繼承人江慕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38
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即被繼承人江思純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45
江慧慧
1/5472
46
謝馥禧
1/34200
47
張文侯
99/34200
48
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2113/287280
49
陳翔泰
7/6156
50
陳翔煇
7/6156
51
陳琤琤
7/6156
52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4/285
53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54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1140

附表四: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1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6
鍾郁美雲
17/16416
7
高江春美
54/16416
8
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即被繼承人江麗嬌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4/16416
9
江聖聰
18/16416
10
江佑翎
18/16416
11
江聖聰、江佑翎(即被繼承人林鐘子之繼承人)
18/16416
12
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即被繼承人江欽雄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4/16416
13
張潔(即被繼承人江雪子之繼承人)
1/152
14
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即被繼承人江灶清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152
15
江秉鴻
5/6080
16
江俊斌
5/6080
17
江淑桂
5/6080
18
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即被繼承人江政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1520
19
江政軒
5/1520
20
江美玲
5/1520
21
江美慧
5/1520
22
江如亮
7/1539
23
江如淳
7/1539
24
江叔玲
7/1539
2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曾景煌
4/57
30
江志卓
1/2736
31
江青雯
1/2736
32
江金樺
1/1824
33
江豐財
2/456
34
江禎祥
24/27360
35
江林昭禪
24/54720
36
江御帆
24/54720
37
江黛
24/54720
38
江格
24/54720
39
黃捷
5/12160
40
黃譽
5/12160
41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2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3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4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5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6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7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8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9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50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1
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即被繼承人胡文子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52
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即被繼承人江蚊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53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4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5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6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7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8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6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1
薛靜文、劉雪飛(即被繼承人江慕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62
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即被繼承人江思純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63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4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7
江桂英
7/2052
68
呂林秋雲
1/456
69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70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1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2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3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4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5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6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7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78
江慧慧
1/5472
79
謝馥禧
1/34200
80
李振嘉
3/228
81
張文侯
99/34200
82
陳翔泰
7/6156
83
陳翔煇
7/6156
84
陳琤琤
7/6156
85
林台貞
3/32832
86
楊淑君
3/32832
8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3/95
88
黃瓊慧
96/2280
8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73955/0000000
90

~

15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註
公同共有4/228
 
附表五: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7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87/2736
6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7
鍾郁美雲
17/16416
8
高江春美
54/16416
9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0
江聖聰
18/16416
11
江佑翎
18/16416
12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3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4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5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6
江秉鴻
5/6080
17
江俊斌
5/6080
18
江淑桂
5/6080
19
江政勳(繼承人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
公同共有5/1520
20
江政軒
5/1520
21
江美玲
5/1520
22
江美慧
5/1520
23
江如亮
7/1539
24
江如淳
7/1539
25
江叔玲
7/1539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江志卓
1/2736
30
江青雯
1/2736
31
江金樺
1/1824
32
曾景煌
1/57
33
江禎祥
24/27360
34
江林昭禪
24/54720
35
江御帆
24/54720
36
江黛
24/54720
37
江格
24/54720
38
黃捷
5/12160
39
黃譽
5/12160
40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1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2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3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4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5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6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7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8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49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0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51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52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3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4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5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6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7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0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61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2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3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4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桂英
7/2052
67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68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69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0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1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2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3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76
江慧慧
1/5472
77
謝馥禧
1/34200
78
李振嘉
3/228
79
張文侯
99/34200
80
陳翔泰
7/6156
81
陳翔煇
7/6156
82
陳琤琤
7/6156
83
林台貞
3/32832
84
楊淑君
3/32832
85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86
黃瓊慧
96/2280
87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8605/0000000
88

~

156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六: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04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1/684
3
江邦光
5/684
4
江明宏
3/228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江雪華
2/456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2
呂林秋雲
1/456
43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4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5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6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7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8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9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1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2
江慧慧
1/5472
53
謝馥禧
1/34200
54
張文侯
99/34200
55
陳翔泰
7/6156
56
陳翔煇
7/6156
57
陳琤琤
7/6156
58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9
黃瓊慧
96/2280
6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99355/0000000
61

~

129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七: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38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1/684
3
江邦光
5/684
4
江明宏
3/228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江雪娥
2/456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2
呂林秋雲
1/456
43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4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5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6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7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8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9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0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1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2
江慧慧
1/5472
53
謝馥禧
1/34200
54
張文侯
99/34200
55
陳翔泰
7/6156
56
陳翔煇
7/6156
57
陳琤琤
7/6156
58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9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6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99355/0000000
61

~

129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歿,如以下之「註」)、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八: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2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87/2736
6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7
鍾郁美雲
17/16416
8
高江春美
54/16416
9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0
江聖聰
18/16416
11
江佑翎
18/16416
12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3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4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5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6
江秉鴻
5/6080
17
江俊斌
5/6080
18
江淑桂
5/6080
19
江政勳(繼承人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
公同共有5/1520
20
江政軒
5/1520
21
江美玲
5/1520
22
江美慧
5/1520
23
江如亮
7/1539
24
江如淳
7/1539
25
江叔玲
7/1539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江志卓
1/2736
30
江青雯
1/2736
31
江金樺
1/1824
32
江春盛
4/855
33
崔馨勻
1/855
34
崔人驊
1/855
35
連穎東
1/855
36
江春蘭
4/855
37
江禎祥
24/27360
38
江林昭禪
24/54720
39
江御帆
24/54720
40
江黛 
24/54720
41
江格
24/54720
42
黃捷
5/12160
43
黃譽
5/12160
44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5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6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7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8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9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50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51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52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53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4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55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56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7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8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9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60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61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62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63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4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7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8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9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70
江桂英
7/2052
7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7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8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96/2280
7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8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81
江慧慧
1/5472
82
張家梅
公同共有4/855
83
張家媛
公同共有4/855
84
謝馥禧
1/34200
85
張文侯
99/34200
86
陳翔泰
7/6156
87
陳翔煇
7/6156
88
陳琤琤
7/6156
89
林台貞
3/32832
90
楊淑君
3/32832
91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92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93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8605/0000000
94

~

162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九: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2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87/2736
6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7
鍾郁美雲
17/16416
8
高江春美
54/16416
9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0
江聖聰
18/16416
11
江佑翎
18/16416
12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3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4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5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6
江秉鴻
5/6080
17
江俊斌
5/6080
18
江淑桂
5/6080
19
江政勳(繼承人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
公同共有5/1520
20
江政軒
5/1520
21
江美玲
5/1520
22
江美慧
5/1520
23
江如亮
7/1539
24
江如淳
7/1539
25
江叔玲
7/1539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江志卓
1/2736
30
江青雯
1/2736
31
江金樺
1/1824
32
曾景煌
1/57
33
江豐榮
2/456
34
江禎祥
24/27360
35
江林昭禪
24/54720
36
江御帆
24/54720
37
江黛
24/54720
38
江格
24/54720
39
黃捷
5/12160
40
黃譽
5/12160
41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2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3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4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5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6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7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8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9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50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1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52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53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4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5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6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7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8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6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1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62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3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4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7
江桂英
7/2052
68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69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0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1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2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3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4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77
江慧慧
1/5472
78
謝馥禧
1/34200
79
李振嘉
3/228
80
張文侯
99/34200
81
陳翔泰
7/6156
82
陳翔煇
7/6156
83
陳琤琤
7/6156
84
林台貞
3/32832
85
楊淑君
3/32832
86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87
黃瓊慧
96/2280
88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2305/0000000
89

~

157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十: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79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培鏞(繼承人為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
公同共有3/228
2
江村林
7/2052
3
江定勝
6/228
4
江春秋
1/342
5
江邦光
1/342
6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39/2736
7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8
鍾郁美雲
17/16416
9
高江春美
54/16416
10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1
江聖聰
18/16416
12
江佑翎
18/16416
13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4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5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6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7
江秉鴻
5/6080
18
江俊斌
5/6080
19
江淑桂
5/6080
20
江如亮
7/1539
21
江如淳
7/1539
22
江叔玲
7/1539
23
江文宗
7/513
24
江希賢
7/513
25
郁繼新
17/16416
26
江志卓
1/2736
27
江青雯
1/2736
28
江金樺
1/1824
29
王春利
4/684
30
江禎祥
24/27360
31
江林昭禪
24/54720
32
江御帆
24/54720
33
江黛
24/54720
34
江格
24/54720
35
黃捷
5/12160
36
黃譽
5/12160
37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38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39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0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1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2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3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4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5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46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47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48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49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0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1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2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3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4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7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58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59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0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1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2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3
楊全貿
4/57
64
江桂英
7/2052
65
江豐榮
1/1368
66
江豊福
1/1368
67
江豐財
1/1368
68
江雪月
1/1368
69
江雪娥
1/1368
70
江雪華
1/1368
7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7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80
江慧慧
1/5472
81
謝馥禧
1/34200
82
李振嘉
3/228
83
張文侯
99/34200
84
陳翔泰
7/6156
85
陳翔煇
7/6156
86
陳琤琤
7/6156
87
林台貞
3/32832
88
楊淑君
3/32832
89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90
黃瓊慧
96/2280
91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43505/0000000
92

~

160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十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6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雪月
2/456
10
江禎祥
24/27360
11
江林昭禪
24/54720
12
江御帆
24/54720
13
江黛
24/54720
14
江格
24/54720
15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6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7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19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0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1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2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3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4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5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6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7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8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0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1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5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6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0
江慧慧
1/5472
51
謝馥禧
1/34200
52
李振嘉
3/228
53
張文侯
99/34200
54
陳翔泰
7/6156
55
陳翔煇
7/6156
56
陳琤琤
7/6156
5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8
黃瓊慧
96/2280
5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0

~

12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十二: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1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雪華
2/456
10
江禎祥
24/27360
11
江林昭禪
24/54720
12
江御帆
24/54720
13
江黛
24/54720
14
江格
24/54720
15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6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7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19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0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1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2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3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4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5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6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7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8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0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1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5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6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0
江慧慧
1/5472
51
謝馥禧
1/34200
52
李振嘉
3/228
53
張文侯
99/34200
54
陳翔泰
7/6156
55
陳翔煇
7/6156
56
陳琤琤
7/6156
5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8
黃瓊慧
96/2280
5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0

~

12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十三: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96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春秋
1/342
2
江邦光
1/342
3
江定勝
6/228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豐榮
2/456
10
江禎祥
24/27360
11
江林昭禪
24/54720
12
江御帆
24/54720
13
江黛
24/54720
14
江格
24/54720
15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6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7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19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0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1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2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3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4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5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6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7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8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0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1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5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6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0
江慧慧
1/5472
51
謝馥禧
1/34200
52
張文侯
99/34200
53
陳翔泰
7/6156
54
陳翔煇
7/6156
55
陳琤琤
7/6156
56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60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61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62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0/11400
60

~

127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128
陳慧玲
150707/287280
129
詹佳偉
公同共有4/228
130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原為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3826/287280

附表十四: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3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春秋
1/342
2
江邦光
1/342
3
江定勝
6/228
4
江銘聰
2/456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江豐財
2/456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3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5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7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8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1
江慧慧
1/5472
52
謝馥禧
1/34200
53
李振嘉
3/228
54
張文侯
99/34200
55
陳翔泰
7/6156
56
陳翔煇
7/6156
57
陳琤琤
7/6156
58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9
黃瓊慧
96/2280
6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1

~

129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十五: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32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超民
3/1140
10
江超群
3/1140
11
江翠瑛
3/1140
12
江昭麟
3/1140
13
陳秋霞
3/228
14
江禎祥
24/27360
15
江林昭禪
24/54720
16
江御帆
24/54720
17
江黛
24/54720
18
江格
24/54720
19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20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21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2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3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4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5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6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7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8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9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30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31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2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3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4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5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6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7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8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9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4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5
江豐榮
1/1368
46
江豊福
1/1368
47
江豐財
1/1368
48
江雪月
1/1368
49
江雪娥
1/1368
50
江雪華
1/1368
5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5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5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5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5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5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5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0
江慧慧
1/5472
61
謝馥禧
1/34200
62
張文侯
99/34200
63
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287280
64
陳翔泰
7/6156
65
陳翔煇
7/6156
66
陳琤琤
7/6156
6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68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6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0/11400
70

~

13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附表十六: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7平方公尺
次序
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3/228
2
江春秋
7/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67/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豊福
2/456
10
陳秋霞
3/228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挺豪
16/17955
37
江怡萱
357/538650
38
江易達
363/538650
39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4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47
江慧慧
1/5472
48
謝馥禧
1/34200
49
張文侯
99/34200
50
陳翔泰
7/6156
51
陳翔煇
7/6156
52
陳琤琤
7/6156
53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4/285
54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55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附表十七:
被繼承人



江培鏞
79.02.15歿



配偶江鄭寶川
74.10.25歿
【長女】
江美玲


【長男】
江政勲
109.08.03歿

配偶陳逸敏
【長女】
江俐緹

【次女】
江麗安

【次男】
江政育
103.09.09歿


【次女】
江美慧


【三男】
江政軒



附表十八:
被繼承人

李郁翠華
93.03.26歿


配偶江呂銀隊
69.10.24歿
【長女】
宋千黛
【三女】
李玉黛
(養女)

附表十九:
被繼承人


江麗嬌
83.06.19歿



配偶鄭坤木
90.10.25歿
【長男】
鄭博文
93.08.19歿

配偶林秀玉
【長女】
鄭淳方
【次女】
鄭惟尹
【三女】
鄭伊庭
【次男】
鄭博仁




附表二十:
被繼承人


江欽雄
101.01.03歿


配偶林夏花
110.06.19歿
【長男】
江寬正

【次男】
江培宏

【三男】
江培誠
91.10.05歿

【四男】
江培豪
104.04.29歿

配偶蕭樂卿
(離婚)
【長男】
江彥益
【長女】
江宜貞
【五男】
江培瑜


附表二十一:
被繼承人

江灶清
83.11.29歿



配偶江呂銀隊
69.10.24歿
【長男】
江錦源
【四女】
江碧雲
(養女)
【五女】
江採桂
(養女)

附表二十二:
被繼承人

胡文子
106.04.10歿



配偶楊評

【長女】
楊柏玲

【長子】
楊銘鐸

【次子】
楊僑丰


附表二十三:
【母】
劉雪飛
(拋棄繼承)


【父】
江春岳
92.10.19歿
被繼承人
【長女】
江思純

配偶潘劼信
(拋棄繼承)
【長男】
潘翊
(拋棄繼承)
【長女】
潘愉
(拋棄繼承)
【長男】
江慕理
114.01.14歿

【次女】
江思慧
(拋棄繼承)

【次男】
江慕哲
68.02.21歿

【三女】
江思婷

【四女】
江思宜

【四女】
江思欣


附表二十四:
被繼承人





江阿獅
39.04.23歿



配偶江陳阿素
24.10.24歿
【長男】
江秋傳
34.01.13歿

配偶江吳抱
歿

【長男】
江查某

配偶
江李波治
(無資料)
江周鴛鴦
(無資料)
【長女】
劉江美里
107.02.19歿

配偶劉福來
95.10.30
【長男】
劉榮華

【次男】
劉榮昌
86.06.07歿
【長男】
劉銍琮
【長女】
劉宥希
【長女】
劉秀琴

【次女】
劉寬琳

【三女】
劉秀連

【四女】
劉鍇宜

【次女】
江盡
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
劉江阿昭


【四女】
江阿絨
出養無繼承權


【五女】
沈江阿滿


【六女】
江秀蘭
出養無繼承權


【七女】
江金錠
出養無繼承權


【八女】
江秀枝


【養女】
江美淑


【長男】
江文德
107.08.20歿

配偶呂金蓮
91.06.29歿
【長男】
江柏儀

【次男】
江柏寬

【長女】
江淑敏

【次女】
江柏姿

【三女】
江柏萱

【次男】
江文雄


【三男】
江坤昌


【長女】
葉江招
32.10.02歿

配偶葉昌
(無資料)


【長男】
葉添和
106.10.15歿

配偶葉陳米玉
113.07.18歿
【長男】
葉明棟

【次男】
葉明樑

【三男】
葉明傑

【四男】
葉明欽

【長女】
葉玲蘭

【次女】
葉玲瑶

【次男】
葉振益
86.07.28歿

配偶葉蘇月桃


【三男】
葉振賢


【四男】
葉振雄
110.03.19歿

配偶葉洪冉
【長男】
葉政鐘

【次男】
葉明祥

【長女】
葉幸敏

【次女】
葉雪美

【長女】
陳葉雲娥


【次女】
李葉粉


【三女】
葉勝子
30.01.07歿


【次女】
江簟
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
江于
出養無繼承權



【四女】
江太平
10.06.23歿



【五女】
江涼
出養無繼承權



【六女】
呂江杏
102.09.20歿

配偶呂金
歿
【長男】
呂如旭
101.03.23歿

配偶呂謝素華
98.01.01歿
【長男】
呂特聖

【長女】
呂靜怡

【次男】
呂世卿


【長女】
呂純


【次女】
呂錦秀


【次男】
江忠
101.11.21歿

配偶
江張香妹 
歿
【長男】
江水發


【次男】
江錦茂
44.06.27歿


【三男】
江銘錡


【四男】
江榮山


【五男】
江慶輝


【長女】
江玉雲


【次女】
江彩雲


【養女】
陳江牡丹
108.1.11歿

配偶陳文賢
【長男】
陳俊龍

【次男】
陳俊輝

【次男】
江再添
民前
05.01.26歿




【長女】
江桃 
民前
02.08.08歿

配偶葉天助
(無資料)
【長男】
葉方城
34.08.28

配偶葉密
85.08.12歿
【長女】
葉順子
32.11.17歿


【養女】
葉彩蓮
58.05.08歿
【長男】
葉昌盛
108.06.24歿

【養女】
葉美靜
76.04.03歿

配偶陳秋金
91.12.09歿
【長女】
陳雅蘋
【長男】
陳永吉
【次女】
江免
民前
06.06.12歿




【三女】
黃江足 
78.01.24歿

配偶黃丁酉
87.05.10歿
【長男】
黃信
16.02.28歿



【次男】
黃體仁
110.03.12歿

配偶黃玉鳳
109.11.14歿
【長男】
黃瑞成


【次男】
黃瑞雄


【三男】
黃瑞章


【四男】
黃瑞銘


【長女】
黃瑞貞


【次女】
黃麗玲


【三女】
黃麗虹


【三男】
黃進來



【長女】
黃寶珠
出養無繼承權



【次女】
黃環
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
鄭黃乖



【四女】
王黃筍
102.10.31歿

配偶王溪泉
93.01.08歿
【長男】
王智誠


【次男】
王榮輝


【長女】
王淑玲


【次女】
王淑芬


【五女】
潘悶
出養無繼承權



【六女】
林黃絹



【七女】
黃寶鳳
110.02.07歿

配偶詹學海
112.08.31歿
【長男】
詹佳偉


【長女】
詹佳蓓
92.08.14歿


【八女】
簡黃寶蘭
(未繼承)



【九女】
黃寶鑾



【十女】
黃寶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