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銘志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
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