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蘇青旗會計師
相 對 人 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青旗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選派為
相對人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檢查範圍如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應
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向本院陳報無法執行檢查相對人財務報表,於115年5月18日第二次發函,定於同年6月8日執行檢查工作,相對人拒絕領取該信函,致檢查工作無法進行,故自115年6月8日起辭任相對人之檢查人。
三、
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股東李建成之聲請,於112年3月1日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檢查範圍如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茲聲請人陳報無法進行檢查事務,請求辭任
等情,顯見聲請人已無意願繼續出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而有
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從而,聲請人辭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