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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蘇世忠會計師

相  對  人  捷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世忠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捷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今未收到檢查人報酬,故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查第三人王明彥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後,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本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命王明彥預納檢查人報酬,惟王明彥未繳納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即難期相對人之檢查事務仍得遂行,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