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蘇世忠會計師
相 對 人 捷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蘇世忠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捷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聲請人
迄今未收到檢查人
報酬,故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查
第三人王明彥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相對人提起
抗告後,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抗告
駁回。而本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命王明彥預納檢查人報酬,惟王明彥未繳納
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參。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隨時終止,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即難期相對人之檢查事務仍得遂行,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