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債 權 人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澤旻、施怡汶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澤旻、施怡汶
住所分別設於新北市淡水區、南投縣,均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